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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谯)罚〔 2023 〕 1 号

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600669490056K

法定代表人:崔正强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魏岗工业园区

你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的排放 一案, 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 年 12 月 29 日 ,在亳州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厂区物料运输车辆进出路面积存有大量泥水混合物,检查时一物料运输车辆从泥水混合物上面碾压后,未经冲洗驶出厂区,导致厂区地面积尘较多,你公司大门出口处车辆冲洗平台无法正常喷水,不能正常使用,厂区东侧压滤车间外路面积存大量淤泥,原料车间北侧路面积尘严重,未及时清扫保洁,严格控制粉尘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证据 1 :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崔正强、刘超和张明宽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 2 :你公司提供的关于《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 40 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 40 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 ( 亳环验【 2008 】 13 号 ) 和关于《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谯环表【 2019 】 158 号 ) 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和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应当加强厂区内的洒水和清扫工作,加强运输车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整洁的事实。

证据 3 : 2022 年 12 月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证明你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厂区物料运输车辆进出路面积存有大量泥水混合物,检查时一物料运输车辆从泥水混合物上面碾压后,未经冲洗驶出厂区,导致厂区地面积尘较多,你公司大门出口处车辆冲洗平台无法正常喷水,不能正常使用,厂区东侧压滤车间外路面积存大量淤泥,原料车间北侧路面积尘严重,未及时清扫保洁,严格控制粉尘的排放的事实。

证据 4 : 2022 年 12 月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你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厂区物料运输车辆进出路面积存有大量泥水混合物,检查时一物料运输车辆从泥水混合物上面碾压后,未经冲洗驶出厂区,导致厂区地面积尘较多,你公司大门出口处车辆冲洗平台无法正常喷水,不能正常使用,厂区东侧压滤车间外路面积存大量淤泥,原料车间北侧路面积尘严重,未及时清扫保洁,严格控制粉尘的排放的事实。

证据 5 : 2022 年 12 月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张明宽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你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厂区物料运输车辆进出路面积存有大量泥水混合物,检查时一物料运输车辆从泥水混合物上面碾压后,未经冲洗驶出厂区,导致厂区地面积尘较多,你公司大门出口处车辆冲洗平台无法正常喷水,不能正常使用,厂区东侧压滤车间外路面积存大量淤泥,原料车间北侧路面积尘严重,未及时清扫保洁,严格控制粉尘的排放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因检查当天冲洗平台、清洗车等结冰无法正常使用造成,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事实。

证据 6 : 2022 年 12 月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业务员刘超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你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厂区物料运输车辆进出路面积存有大量泥水混合物,检查时一物料运输车辆从泥水混合物上面碾压后,未经冲洗驶出厂区,导致厂区地面积尘较多,你公司大门出口处车辆冲洗平台无法正常喷水,不能正常使用,厂区东侧压滤车间外路面积存大量淤泥,原料车间北侧路面积尘严重,未及时清扫保洁,严格控制粉尘的排放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因检查当天冲洗平台、清洗车等结冰无法正常使用造成,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事实。

证据 7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亳环罚字〔 2022 〕 49 号)复印件 1 份,证明了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因 2022 年 4 月 7 日未采取密闭、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的排放一案被处罚的事实。

证据 8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 份,证明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证据 9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2 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执法人员窦强强和崔文楷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 的上述 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之规定。

我局于 202 3 1 11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皖亳环(谯)罚告〔 2023 〕 1 号 告知你 公司 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 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于 202 3 1 11 向我局出具了《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表明你公司确认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声明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告〔 2023 〕 1 号)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和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 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2020 版)“表 14 通用裁量表”,经集体讨论,我局 决定 对你公司处 二万九千 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向 亳州市 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 亳州市 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 3 1 12

【来源:亳州市生态环境局_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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