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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水泥输送管道被拆 严查非法装卸作业__财经头条

【案件回顾】

2021年8月2日,12345政府热线服务平台转来投诉称:长期以来,有人在西乡塘区金陵镇金陵大桥附近右江河段的无名小码头装卸石头、石渣以及水泥熟料,来电人表示码头卸货时有装卸物掉到右江里,其认为已污染水质,卸货时产生的扬尘也严重扰民。此前已反映过,这些码头设施一度被拆除,但近日又再次安装,并开始装卸工作,希望相关部门跟进处理。

接到投诉后,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支队)立即组成调查组,于2021年8月3日上午前往被投诉地点。经现场核查,发现两处非法装卸作业点,其中一处为潘某在金陵镇陆平村上林坡附近右江河岸设置4条水泥输送管道通向右江;另一处为邓某在金陵镇广道村高峰坡附近右江河岸设置大型料斗、传送带等装卸设施。执法人员向2位当事人说明了该行为的危害后果,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因潘某、邓某已涉嫌违反了法律法规,市交通执法支队依法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两份,要求潘某、邓某限期整改。

8月5日上午执法人员前往该两处非法装卸作业点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已分别对通往右江的4条水泥输送管道、大型料斗和传送带等装卸设施进行拆除。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当事人潘某、邓某在未经依法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安装水泥输送管道、大型料斗、传送带等装卸作业设施从事港口装卸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侵占港口岸线资源,破坏了该河域岸线,影响航道及水上交通安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以上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有关规定,市交通执法支队依据《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两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告知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条文依据如下:

《港口法》第十四条规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港口法》第十六条规定,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现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执法提醒】

港口岸线资源受国家保护,使用须先经审批,同时,建设港口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港口规划擅自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近日,《南宁港总体规划(2035年)》获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批复,对南宁港口岸线进行重新调整和明确,科学布局了南宁市各港口码头作业区,为南宁港的建设和规划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加快西江黄金水道建设,推动西江经济带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依法使用港口岸线,合法建设港口作业设施,需要大家的支持和参与。

来源: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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