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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某区大件垃圾处理车间向客户S商砼有限公司采购预拌混凝土。现有证据:
1、《还款协议书》。确认截止2022年4月31日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7xxxx.xx元;确认付款时间2022年7月15日之前;确认第三人袁某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确认管辖法院在客户公司所在地。协议书有客户盖公章,对手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有技术资料专用章,担保方袁某签字捺印。
2、对账单4份。2021年5月对账单需方李某签字;2021年6月对账单需方李某签字;2021年7月对账单需方李某签字;2021年8-10月对账单需方彭某签字。现有案件风险:
1、《还款协议书》法官不认可其效力。
2、彭某签字的对账单因被告不认可彭某为其员工,法官不认可该份对账单。庭审情况争议焦点分析
《还款协议书》是否具有效力?因还款协议书仅有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因此在被告否认该印章效力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协议书的效力。
李某和彭某签字的对账单是否具有效力?因本案无买卖合同,对账单上签字人员的身份无法从买卖合同中得到印证,被告也非正规的国营企业,对人员的身份否认很正常,因此签字人是否有权,对账单是否属于有效对账是本案最大争议焦点。
庭审策略
庭前沟通:
1、整理好诉状及证据目录纸质版及电子版供书记员使用。
2、联系法官,简要说明供货事实,表明诉求主要是拿回货款,让法官协调被告方调解。
3、再次联系法官,沟通供货情况,说明被告逾期付款时间。庭审思路:针对争议焦点1:通过供货事实,确认《还款协议书》效力。
首先,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故法庭应予采纳《还款协议书》。
其次,通过本案供货和对账金额以及付款金额形成证据链,证明还款协议书的真实性。
针对争议焦点2:借力打力,通过被告自认,确认签字人身份以及对账单效力。被告A建筑公司认可其授权人员李某签字的2021年5月、6月、7月三份对账单,其中2021年7月对账单中的2021年7月23日砼发货单虽为彭某签字,被告A建筑公司也对其认可,足以认定彭某签字的效力。另外,彭某签字的2021年8月-10月对账单中第一个发货小票(2021年8月20日)为被告授权人员李某签字,庭审中被告也对该发货小票予以认可。再者,四份对账单显示的工程名称完全相同,能够说明原告确实向被告建设的项目进行供货的事实。故,彭某签字的对账单具有效力。庭后沟通
第一次联系法官:
在庭审结束后,我方律师便与法官讨论《还款协议书》与彭某签字的对账单的效力问题,但是法官认为《还款协议书》的形成方式原告与被告诉说不一,被告不认可彭某签字效力,故表示本案要驳回诉讼。
第二次联系法官:
提供发货小票与法官沟通,被告A建筑公司认可其授权人员李某签字的2021年5月、6月、7月三份对账单,其中2021年7月对账单中的2021年7月23日砼发货单虽为彭某签字,被告A建筑公司也对其认可,足以认定彭某签字的效力。另外,彭某签字的2021年8月-10月对账单中第一个发货小票(2021年8月20日)为被告授权人员李某签字,庭审中被告也对该发货小票予以认可。再者,四份对账单显示的工程名称完全相同,能够说明原告确实向被告建设的项目进行供货的事实。故,彭某签字的对账单具有效力。希望法官能充分考虑我方意见,法官表示先看一下发货小票,然后再沟通。
第三次联系法官:
提供详细代理词,把法官的疑虑各个打破。
判决结果
法官最终判决为:
一、被告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商砼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xxxx.xx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22 年 7 月 1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袁某对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袁某履行了支付义务,有权向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本案过程曲折,庭审后,我方律师立即与客户组长、建材首席及诉讼专家沟通。为了说服法官改变固有的思路,把每个具有瑕疵的证据先分开后合并给法官分析沟通,最后法官采纳了我方意见,支持了我方诉求!*注:本案例所有数字、人名以及名称均已虚拟处理。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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