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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读懂(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环评批复中排放标准和新标准,

1Q:你好,我司主要生产工艺为乳化剂、水搅拌均匀,然后成品分装,无化学反应,请问是属于豁免项目吗?您好,该项目如基本不产生环境影响,可按照《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函[2020]44号)有关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2Q:您好!我厂主要从事床头柜和办公配件的加工生产,主要原辅材料为中纤板(300吨/年)、橡木板(60吨/年)和夹板(60吨/年)、封边条、白乳胶(水性胶黏剂,年用量0.2吨)。生产工艺:木板开料锣机打磨钻孔人工拼板/人工封边组装。请问我厂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若需办理,按哪个类别申报?您好!若项目年使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则可豁免办理环评手续,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3Q:主要生产烽火电池箱外壳,工艺为激光切割-冲压-折弯-钳工-焊接-打磨-组装-出货,请问需要环评书(表)或者环评登记吗?您好。如仅涉及所述工艺,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仅分割、焊接、组装的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4Q:您好:我司主要从事新型药品包装容器的生产,行业类别是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的,原环评有清洗废水产生,现企业对清洗系统进行整改升级,整改升级后,增加一套零排放的废水处理装置,技术改造后产品产量不发生变化,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那这情况请问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吗?您好!建议您进一步分析改造后的污染物产排变化情况,若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可按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第58项,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5Q:您好,想咨询一下,有个项目是做玻璃制品的,地址在东莞大岭山。工艺有切割-磨边-清洗-电加热-加压。按照国家分类管理名录的话是属于豁免类。但是有清洗废水,废水是经过水处理压滤机处理后会用的,不对外排放。这种需要办环评吗?或者还需要办其他环保手续吗?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7项“玻璃制品制造”中“玻璃制品制造(电加热的除外;仅切割、打磨、成形的除外)”项目应编制报告表。所述项目若不外排废水,则可豁免办理环评手续,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具体请径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6Q:你好,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57号》》规定,《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2014年7月4日公布)》和《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2017年4月17日公布)》文件已经被废除,那么请问“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将会按照危险废弃物流程来处理吗,还是有最新的政策,不当做危险废弃物来处理呢?您好,《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6.1a)明确,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7Q:项目情况:一家金属表面处理企业(比如阳极氧化)厂内产生的废槽液,计划预处理后和废水一起处理达到废水排放标准后排放。: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7.2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满足向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水、污水”“7.3废酸、废碱中和处理后产生的满足7.1或7.2条要求的废水”,废槽液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是否可以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废槽液是否无需归类为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废槽液属于HW17表面处理废物,废槽液厂内自行处理达标排放,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环评类别是否需对应“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编制报告书?:项目固废是否先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判定为固废属性,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判定危废属性?您好,有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名词释义、条文适用等问题,请径直向编制发布单位咨询。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除外;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项目,应编制报告书。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8Q:我公司使用的胶粘剂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中溶剂型胶粘剂VOC含量限值。请问,我司使用的胶粘剂是否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的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您好,企业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等相关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标准已明确为低VOCs的不属于高VOCs范畴。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国家未明确相关标准的,低VOC含量材料也可按此判定。

9Q:某企业已经取得混凝土预制件的环评批复及通过验收,生产工艺为原材料——配料——搅拌——压制成型——风干——产品养护——成品。现由于市场原因,部分混凝土搅拌后直接作为商品混凝土通过混凝土车外售是否属于非重大变化。您好!若项目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则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有关“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的精神,豁免办理环评手续,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具体请径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10Q:您好,企业单独更换数采仪,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均无变换,数采仪更换后是否需要对整套在线监测设备以及数采仪重新办理专家评审、环保验收?您好。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2017-75)要求,日常运行中更换CEMS分析仪表或变动CEMS采样点位时,应分别满足7.1,7.2的要求,并进行再次验收。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11Q:尊敬的领导:你们好,现有一家漂染企业准备环评报告书(改扩建)验收专家评审,想咨询一下,目前该企业验收还需要执行企业周边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吗??您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定;(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如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应按要求落实。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12Q:现有一电池项目,环评审批时间为2007年,建设内容分两期建设,一期项目于2016年完成验收,现二期项目已建设完成准备申请验收。2021年6月新发布的《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要求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 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问题1:该电池生产企业是否属于现有企业类别?问题2:二期项目申办竣工环保验收时,是否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您好。问题1:《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明确“本通告所指现有企业、新建企业的定义,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术语和定义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明确“3.16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该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问题2:环保验收技术要求请根据法律法规、环评及批复要求以及当时有效的标准。标准的选择参考所属行业的环保验收技术指南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13Q:请问三线一单落实后,是否即各市只要按照各自的市界及管控区域即可作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依据?您好。规划及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论证规划及项目建设与《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及各市印发实施的市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相符性。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14Q: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DB44/27及16297中排气筒未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建筑物5米以上的问题,建筑物包含自身厂区的其他建筑物吗?您好,包含自身厂区的其他建筑物。

15Q:您好,企业位于工业区,扩建了喷粉工艺,执行标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扩建工艺所在楼层只有一层,楼层高度只有4米,如排气筒高度设置为15米,遇到台风天,排气筒会造成一定的完全隐患,因此从实际情况和安全性考虑,设置排气筒高度为5米,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标准值按排气筒高度5米的50%执行。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行。您好,请按照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4.3.2.6本标准颁布后新建项目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项目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限值按4.3.2.5的外推计算结果的50%执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16Q:1、英德市印染企业的涂层工序使用水性涂料和溶剂型涂料(涉及甲苯等其他VOCs),广东省没有地方行业标准,请问印染企业的涂层工序产生的VOCs执行什么排放标准合适?2、依据《英德市区空气质量达标方案》(2019-2021年)要求“2020年全市实现35蒸吨及以下锅炉清洁能源改造,10蒸吨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自主选择关停。”建设单位2020年已对现有供热系统进行整改,已拆除原有的燃煤蒸汽锅炉,现已更换为1台8t/h 燃气锅炉。请问此煤改气属于《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中的改造项目吗?您好,1.如果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可参照执行综合标准,各地市也可根据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管理工作要求,参照执行其他行标。2.该锅炉改造如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建议按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中的改造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17Q:您好,现有一项目工艺流程:牛皮纸在卷管机上用胶水粘合并卷成圆柱状切管形成半成品纸罐半成品纸罐用玉米淀粉胶水贴标与顶盖组装成品纸罐。在卷管机使用的胶水为有机溶剂,使用过程会产生粘合废气,污染物因子为VOCs,需要收集处理。在贴标过程使用玉米淀粉胶,因此不产生有机废气。粘合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一套UV光解+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排放,排气筒高度>15m。无组织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但有组织废气目前暂未出台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请问有组织废气是否可以从以下两个标准中选取一个来参照执行: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参照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7-2001)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要求。如上述两个标准均不适用,请问是否有更加适用的排放标准?您好,如果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可参照执行综合标准,各地市也可根据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参照执行其他行业标准。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整理:清慧君2021.07.09-07.14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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