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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罚款3.67万元_【快资讯】编组 7我的等级畅读会员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9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肥城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市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院内有石子堆、沙堆露天存放,车间内存有石堆、石子堆,车间部分破损,未完全封闭。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3.67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企业是污染物排放的主体,也是环境治理中的关键环节,应该自觉担负起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同时提高保护环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觉避免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发生。

来源:肥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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