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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张家港市大新镇人民政府作出张大政罚决字﹝2022﹞第2802120001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载明:张家港市华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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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张家港市大新镇人民政府接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张检行公建【2022】6号},反映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检查中发现张家港市华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在厂外东侧河道取水,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移交我镇查处。2022年4月14日下午大新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到张家港市华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张家港市华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20年2月开始擅自在厂外东侧河道龙潭支浜取水,用于混凝土搅拌。
张家港市华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日,法定代表人张育诚,住所:大新镇龙潭村。(记者杨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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