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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日,来自郑州的谢女士因被赋黄码问题起诉河南卫健委事件引起社会公众热议。今天,中征律师就这一事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来为大家作专业的法律分析。
案件简介
日前据南方都市报等多家媒体报道,河南省郑州市谢女士所在区的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其房屋。法院本已裁定驳回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的强拆申请,但又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并通知谢女士参加强制拆除再审听证会。
谢女士赶到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却在法院扫码后发现自己的健康码被赋黄码,听证会也因此被迫延期。经谢女士不断投诉反映后,其健康码又很快恢复为绿码。
之后,谢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河南省卫健委对其健康码赋黄码的行为违法。
中征律师分析
中征律师指出,如果本案中谢女士被赋黄码的情况属实,政府相关部门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自身的公信力也会因此受到损害。
行政行为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最为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只有由法律明确授权的相关部门才有权力实施该项处罚。如果滥用这一职权,应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如果行政机关因其违法行为导致谢女士的合法权益受损,还应当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此外,谢女士要参加的听证会被迫延期,谢女士将会支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律师差旅费等额外的费用,致使谢女士维权的成本大大增加。另外,为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过程,实现公民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听证会必须公开举行。申请旁听的群众好不容易安排好时间,听证会延期会导致旁听群众是否有可能再次申请旁听成为未知数,监督效果自然也会打个折扣。
中征律师重点强调
谢女士在权益受损后寻求司法救助的意识和行为非常值得肯定。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积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
另一方面,根据当事人谢女士的说法,申请强制拆除其房屋的主体是当地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去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房屋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只有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情况下,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才能依法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而且只有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违建的情况下,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房屋。
另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在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本案中,如果谢女士在接到当地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自行拆除,当地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征律师提醒
如果遇到健康码无故变红、变黄的情况,大家可以通过正常的异议程序解决问题。一旦遇到像谢女士这样的情况,除了可以像谢女士一样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维权以外,还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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