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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需拆除的须经区县政府批准|拆迁|房屋|区县_新浪新闻

危险房屋拆除须经区县批准

一些建筑时间较长,比较破旧的房屋,如果被专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使用人拒不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这是危险房屋管理的规定,目的是为了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

但是,在房屋征收拆迁案件中,很多情况下是房屋本身并非危房,拆除人员在拆除已签约的房屋时,故意把未签约的房屋给破话,毁损,再将其鉴定为危险房屋,一般是由当地街道办作出责令限期搬出告知书,然后就把房子给拆了,这显然是逼迁行为,也是国家三令五申明确禁止的,是明显不合法的。

之前,我所律师也代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被法院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但是最近还有这样的以拆危代替拆迁的违法逼迁行为发生,当您也有类似遭遇,要及时行使您的救济权利。

以下法律条文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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