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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私建道口和地磅 恢复公路原状保安全|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_新浪新闻

6月10日,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来到省道S514线武鸣区宁武路段开展公路违规建筑督查整改工作,一名个体老板自行拆除了其未经许可擅自开设的平面交叉道口和修建的大型地磅,消除了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维护路产路权。

案例分析

今年5月19日,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省道S514线公路巡查时发现一起公路违规建筑行为。经查,一名个体老板在省道S514线K76+800—K76+884武鸣宁武路段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开设平面交叉道口2处共59米,并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大型地磅(地磅长25米、宽3.7米),设置车辆慢行交警标识,均无任何建设证件等。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发放《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宣传册,向其宣传了擅自开设平面交叉道口和安装地磅的危害性,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开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自行整改,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公路用地原状。

5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发现当事人仍在施工,工程已完工,地磅安装完毕准备开业。执法人员继续开展说理性执法、柔性执法,共同商量解决方案。经执法人员耐心开导,当事人最终同意按照整改内容自行拆除地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恢复2个道口和公路用地。6月10日,当事人自行拆除该地磅,恢复了此处公路用地原状。

法律分析

《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公路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个体老板未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私开2个道口和私建地磅,损坏路肩和排水沟,违反了《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最终自行拆除地磅,恢复公路原状,确保公路行人车辆安全畅通。

执法人员提醒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公路、损坏公路或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在公路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无论是社会团体、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批后方能按批复项目内容实施。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爱护公路、保护公路责任意识,自觉维护路产路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王志鹏 黎勤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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