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开展还有

234

2022年“安全生产月”特种设备典型案件公布|管理局_新浪财经_新浪网

N嘉 合

特种设备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和除险保安专项行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坚决打击特种设备三非两超一无一违等违法行为。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为发挥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不断增强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当好第一责任人,提升全市特种设备安全水平,现公布一批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一、南湖区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杂物电梯案

2021年11月29日,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湖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就餐区有一台杂物电梯,电梯内放置塑料框和不锈钢桶等,内装有餐盘、碗筷等厨房用具,电源保持通电状态,该公司员工正在使用该杂物电梯运送餐盘、碗筷等厨房用具。执法人员发现,该杂物电梯属未经检验合格、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特种设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1月28日,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限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并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秀洲区某纺织公司使用非法安装的起重机械装置案

2021年5月27日,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秀洲区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一台非法安装的起重机械装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设备已于同年6月拆除。

三、海盐县某袜业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锅炉案

2022年3月28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盐县某袜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对外部定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锅炉进行停用整改,仍继续使用该锅炉进行生产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5月20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嘉善县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案

2022年2月22日,根据大云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抄告,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善县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台,现场未悬挂场内机动车车牌,也未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经调查,当事人存在在该叉车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就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平湖市某服饰厂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乘客电梯案

2022年3月7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湖市某服饰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名下的一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该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后未进行定期检验且仍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服饰厂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海宁市某气体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案

2021年9月26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宁市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2021年9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宁市袁花镇A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气体钢瓶涉嫌超过检验有效期、未张贴警示标签等,上述钢瓶的充装和产权单位均为海宁市某气体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2022年3月20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桐乡市某贸易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起重机械案

2022年3月25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桐乡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于2020年投入使用,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向检验机构申请对其进行检验;叉车现场正进行作业,操作人员无法提供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厂区内一台电动单梁起重机于2009年投入使用,自2009年7月1日检验后,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向检验机构申请对其进行检验。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规定,2022年4月28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经开区某加工厂使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0年9月22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执法人员在城北路A公司检查时发现,一辆无牌照深红色的叉车正在使用,该叉车未经检验。检查时,当事人未到场,且该叉车无人认领,后经多方调查,确定为该区某加工厂所有。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规定。2020年11月30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依法对该加工厂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嘉兴港区某吊装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案

2021年3月25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嘉兴港区某吊装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执法检查时发现,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叉车上悬挂的车牌与系统登记的车辆信息不符,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叉车未经检验也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4月12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注明:本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客服删除! 2022成都国际砂石、尾矿及建筑废弃物处理技术与装备展览会-www.sszexpo.com

上海泛国展览有限公司

info@sszexpo.com

18610200068

法律信息 |隐私数据保护 | © 2021
沪ICP备2021023001号-3
技术支持:倍道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