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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监局:开展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

6月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5章39条,加强和规范对矿山安全领域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以下统称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和非煤矿山(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以及矿泉水等其他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实施抽查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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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提出,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至少具备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安全评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之一,方可在其资质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

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或者书面方式告知项目所在地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报告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现场检测检验的相关图像影像资料等。

《办法》表明,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矿山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等。

《办法》指出,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服务活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区域开展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机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对其服务活动实施抽查。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对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监察内容。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依法公开年度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录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矿山企业的相关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编辑: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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