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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所有砂石场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所有砂石经营场所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使用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评与“三同时”制度,严禁废水、粉尘、噪声、固废污染。
二、县城规划区域内(含南台街道、晋城街道、常林镇、多扶镇)的砂石经营场所,统一在县生态环保产业园集中经营;规划区外按要求经属地乡镇审查通过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三、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砂石经营场所于2022年4月30日前自行整改完毕,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对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8日
审核砂石规范:谢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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