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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华夏时报》报道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2020年3月28日下午1时40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发生尾矿库泄露事故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该公司钼矿尾矿库4号溢流井发生倾斜,导致泄水量增多并伴有尾矿砂,部分进入伊吉密河。黑龙江省政府于29日晚发布公告,即刻启动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矿砂泄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二级响应。
当地政府及鹿鸣公司紧急成立抢险指挥部,对泄露点全力进行封堵。以伊吉密河为地表水水源地的铁力市已于3月29日21时30分停止取水,启动了第二第三水源地为城市居民供水。从31日晚上开始,抢险人员向污水体注入絮凝剂等,以沉降水体中的污染物。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及下游地表水环境质量展开持续的监测。
为何尾矿泄露会如此危险,后果会如此严重?尾矿是指金属或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排放的“废渣”,这些具有污染性的废渣不能随意排放在环境中,因此尾矿库是专门用来储存这些废渣、废水的“水库”,是选矿厂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因为这个特殊作用,尾矿库是一个天生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的危险源,是矿山企业生产最大的潜在危险源,一旦发生溃坝会产生泥石流,可能对下游居民和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国内外历史上都曾发生过重大的尾矿库溃坝事故,造成了几百人的伤亡惨剧。对于如此“危险”的尾矿库,国家自然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尾矿库的建设、尽量把尾矿库的安全隐患降到最低。那么在涉及尾矿库安全的问题上企业应如何做才能避免触及法律底线甚至犯罪呢?
尾矿库安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结合伊春市鹿鸣公司此次的尾矿库泄露事故,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剖析“尾矿库安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尾矿库建设及安全管理的要求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尾矿库”直接规定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修正)》(主席令第18号)第19条规定:“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石山、尾矿库与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第10条规定:“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十七)排土场、矸石场有防止发生泥石流和其他危害的安全措施,尾矿库有防止溃坝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26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地面陷落区、排土场、矸石场、尾矿库的检查和维护制度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对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和闭库以及监督等方面详细的规定:
关于建设,建设尾矿库及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需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工程监理资质;尾矿库建设项目未经安监部门审批不得施工;对尾矿库设计有重大改动的,需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尾矿库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企业应及时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安全许可证方可投产运行。
关于运行,企业应当每三年至少一次对尾矿库进行安全评价,经评价后被专家定为危库、险库的应立即停产,并报县政府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单位。企业应对尾矿库建立防汛责任制,实行24小时监控和值守。尾矿库出现险情的,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县政府及安监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关于回采和闭库,尾矿库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并报安监部门批准。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标高或停运应在1年内完成闭库,经安监部门同意的,最多可以延迟6个月。在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标高之前12月内,企业就应进行闭库前安全评价及闭库设计,需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报安监部门审查。闭库后的尾矿库安全管理仍由原企业负责。
关于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尾矿库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审查不得收费,对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并实行举报制度等对尾矿库安全进行监控。

关于法律责任,企业违反规定的,例如: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没有按时进行尾矿库安全现状评;尾矿库被安全现状评价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尾矿库,但未采取相应措施;未对尾矿库安全建立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控和值守;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并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未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未经企业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未主动按时完成闭库……企业将会受到行政机关的警告及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责令停产整顿甚至予以关闭,具体处罚措施和处罚金额可能会根据各地方的具体法规规定有所不同。
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07月就被应急管理部督察组在黑龙江检查时发现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还因此被要求停业整顿,并被罚款近14万元。尽管如此,2020年03月该公司仍出现了尾矿库泄露事件。对此应当引起矿山企业的高度注意,对于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应尽到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避免遭受行政处罚,给企业带来损失。且一旦发生尾矿库安全事故,企业所面临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甚至有可能是刑事责任。
(二)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对今后我国“尾矿库安全”的要求和规定2020年2月21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以下简称《通知》),阐述了今后在“尾矿库安全”问题上政府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应急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在就《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答记者问中说到,我国目前共有尾矿库近8000座,总量居世界第一,其中危险级别较高的“头顶库”(指初期坝坡脚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有1112座。
可以看出,今后政府对待尾矿库的建设最核心的原则就是“全国尾矿库数量上原则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要求各省在源头上实行总量控制、保证总体上数量只减不增;加强尾矿库关闭及治理工作、鼓励综合回收利用尾矿库资源;严格尾矿库准入条件审查、限制新建尾矿库;同时还严格限制加高扩容、并绝对禁止新建“头顶库”。此外,《通知》还明确要求建立完善的责任体制,明确地方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及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尾矿库风险管控,要求全面评估尾矿库风险、并建立完善的监测预警机制;同时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从《通知》可以看出政府今后对待现存及新建尾矿库的态度已十分明显,在今后对新建尾矿库的审查将十分严格,新建尾矿库通过行政审批将会更加困难。关停注销到期或停运的尾矿库将成为重点工作,新建尾矿库的数量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关停尾矿库工作的进展情况。即使允许新建尾矿库,其在安全方面的要求也会更加严格,“头顶库”是绝对禁止的,同时还严格限制现有尾矿库加高扩容。对于不能按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和管理尾矿库的行为,也将会面临更严格的监督和更加严厉的打击。
(三)发生尾款库泄露事故后应如何处理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无论平时企业对尾矿库的建设与监管是否尽到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尽责任,尾矿库一旦发生泄露、乃至溃坝事故,企业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逃避或者隐瞒结果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导致承担刑事责任。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修正)》第24条、25条规定,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并立即报告当地县政府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矿山安全法(2009修正)》第47条规定:“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48条规定:“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0号)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如上法律法规规定,矿山企业因在建设尾矿库中工程质量不达标、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其直接责任人将会承担刑事责任。除去上述原因尾矿库仍发生事故,在发生事故之后,企业应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如果隐瞒不报或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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