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 天
8月19日山东省关于砂石加工的管理,《山东省水利厅出具河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或危害防洪安全报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山东省关于砂石加工的管理,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28日山东省关于砂石加工的管理,社会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发送信函四种方式表达意见和建议。
长期以来,山东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始终对河道非法采砂保持高压治理态势,不断加大河道(含湖泊、水库,下同)非法采砂行政执法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规模不断扩大,砂石资源市场供求矛盾突出,砂石价格不断攀升,不法分子在高非法利润和低违法成本的双向驱动下,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仍时有发生,对防洪安全、工程安全、水质安全、生态安全都造成了不利影响甚至严重威胁。
201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施行,《司法解释》规定,未取得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处罚。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包括河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等。
对于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的认定,《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山东省关于砂石加工的管理:
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
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三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十四条规定山东省关于砂石加工的管理:“对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就是否危害防洪安全出具的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司法解释》,加强河湖保护,加大河道非法采砂打击力度,推动实现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山东省水利厅制定《山东省水利厅出具河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或危害防洪安全报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河道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权的其他部门或者公安、司法等机关(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办理在我省管理的河道非法采砂案件时,非法采砂行为涉嫌犯罪,且非法采砂砂石价值或是否危害防洪安全难以确定,向省水利厅申请出具河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报告或是否危害防洪安全报告。
《办法》正文共包括19条内容,分别明确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及材料、专业技术机构评估、出具报告程序、档案管理和回避制度等。
《办法》包含9个附件,明确了需要提交材料目录、申请文书、评估报告编制规则等文本。
《办法》在征求山东省水利系统、省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参照其他省市有关办法的基础上,七易其稿,形成了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稿。
《办法》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拟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政策法规处 供稿
扫描下方二维码
关注山东水利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