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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0日尾矿所有权是谁,为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尾矿所有权是谁,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以下简称“1号文”)。
1号文第七条规定尾矿所有权是谁:“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尾矿资源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新立采矿权的程序出让采矿权,采矿废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
笔者认为,广西的上述规定值得商榷。
一、尾矿、废石的法律性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物权法》等有关规定,笔者认为,第一,两者都是矿业固体废物。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两者都是动产,适用物权法关于动产的法律规定。
第三,两者在特定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有转化为资源而被再利用的可能性,但并不能说尾矿或者废石就是资源,它们首先是作为负担或废物而存在。
二、尾矿和废石的所有权人尾矿和废石并非凭空产生,而是采矿权人在采掘矿产资源,挑选、提炼矿产品过程中而沉淀或形成的固体废物。采矿权人对于矿产品享有所有权,这是被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确认。尾矿和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属于采矿权人获取矿产品过程中的衍生品,这些衍生品或者暂时被认为无用,或者已被证明永久无用,但该废物的处分权人和所有权人是采矿权人,而非国家。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只有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有权处理。
与一般所有权人可以抛弃物品所有权不同,采矿权人作为尾矿、废石的原始所有权人必须按照《固体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规承担妥善处置废石、防止污染环境、对废石占用土地进行等法定义务。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尾矿和废石在有所有权人或者处分权人的,由其处理尾矿所有权是谁;无主的矿业固体废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行为人依据《固体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可将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石进行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是其综合利用废石的方式,换句话说,采矿许可证的过期并不能否认所有权人对已有废石的自我利用的权利,也不能否认所有权人将废石销售、运输或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处置的权利,但是,在此过程中,废石所有权人应依法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四、广西1号文一刀切规定按照新立采矿权程序出让尾矿资源采矿权及在公共交易平台销售废石,合法性存疑。对于无主尾矿和废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享有处分权,其按照新立采矿权程序出让尾矿资源或者要求废石在公共交易平台销售,这是有关人民政府享有的法定职权,是完全合法的。

但是即使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过期了,这仅说明其不能继续实施开采行为,但并不能否认其在采矿许可证合法期间采掘而堆存的废石及形成的尾矿享有的处分权和所有权,在该种情形下,笔者认为,广西做出的一刀切式规定不符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和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广西有关主管部门依据1号文的该项规定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办理采矿许可行为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能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可能针对行政行为依据的1号文提出附带合法性审查请求。
这仅仅是本人的一家之言,让子弹再飞一会,实践和时间会说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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