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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
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一种物质时:
q/Q≥1
多种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

式中:q为每种物质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Q为生产场所或贮存区该危险物质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单位:吨);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吨);
β 1,β 2…,β 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α —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
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2、库区(库)
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库区(库)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库区(库)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3、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使用表4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质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设施或场所。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单元内现有的任一种危险物品的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单元内有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4、压力管道
长输管道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MPa的管道;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km且管道公称DN大于等于300mm的管道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00mm。
工业管道输送:
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 100mm的管道;
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 100mm,设计压力4MPa的管道;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 100mm,设计压力4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5、锅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
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 10t/h。
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 14MW。
6、压力容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
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MPa⋅m3的压力容器(群)。
7、煤矿
符合下列之一的矿井:
高瓦斯矿井;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有煤层爆炸危险的矿井;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煤层自燃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8、金属非金属底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山:
瓦斯矿井;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9、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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