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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
非法盗采矿石河砂保护生态环境的通告为保护我县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彻底根治非法盗采砂石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砂石资源通告如下:一、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侵占或破坏。
二、
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河道或河道保护范围内开采砂石料;
(二)在耕地、山地或其他土地上开采、加工、经营砂石料;
(三)未经许可出售尾矿库尾矿;
(四)假借旅游开发、农业种植、畜牧业养殖、危险源治理、山林灌溉等项目名义从事开采、加工、出售砂石料;
(五)村集体和农户私自转让耕地、林地、“四荒”地、山场用地或以转包、出租、互换等其他方式转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经营等行为。
(六)其他一切无证从事砂石开采、加工、销售等行为。
三、
对未办理采矿(砂)许可证从事开采的,在查处非法开采中不配合执法的,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便利的中介人一律顶格处理,严厉打击。
四、
对非法盗采砂石资源的开采点、加工点、销售点,未按要求进行关停,并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对涉及非法采砂、运砂的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部,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
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砂石以及“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面向社会征集涉砂涉矿违法犯罪以及非法盗采线索。一经查实,视情况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7199990。
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城县依法打击盗采矿石河砂保护生态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10月12日_编 辑:高 星 师孟焕
编 审:李 娟
审 核:冯素军
爱临城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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